斯賓塞對個體與社會關係的解釋他提出有機比擬論,他深信個體必須被視

為社會有機體中的一個部分,在此種結構性的組織中社會機構自然必須具

備社會性功能,以將個體納入社會結構之中。個體處於此種結構中所意指

的是某一個社會情境,所以社會進步與個體幸福取決於物質條件。這些論

點顯示於其對教育功能的界定,史賓塞認為教育具有五項目的(Low-Beer,

1969; Spencer, 1963):自我生存、賺取生計、父母身分、適當社會

與政治關係的維持、以及包含藝術的休閒生活。上述五種目的顯示出結構

與功能的特性,這五種目的包含物質主義的先後秩序結構。而此種結構所

產生的功能在於透過社會機構對人進行社會化,在此歷程中人成為社會結

構中的一分子,他具備自我求生與發展的技能,以及所應履行的社會責任。

教育此一社會機構所應具備的功能是被界定「有用」(usefulness),

此種有用指的並不侷限於個人,更適當的解釋是對社會而言,所以教育應

具有社會性的功能,此種功能在於消除人口增加、工業化與都市化所可能

造成的混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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