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克斯‧韋伯 (Max Weber 1864-1920)。德國著名社會學家,與馬克思 (Karl Marx 1818-83)

及涂爾幹 (Emile Durkheim 1858-1917) 齊名,為最具影響力的當代社會學家之一。著有《新

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》及《經濟與社會》等作品。其思想與馬克思不同,主張除了經濟(物質生產)

外,精神思想(idea)亦是引致社會轉變的重要因素之一。《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》一文,即為

提出此主張的重要著作。

正式組織中最重要的層面,就是科層體制。國內學者林清江(民73:71)認為,知識膨脹改變了學

校的教育內容,同時教育的經濟價值又受重視,教育多方面講求效率,凡此因素,均促使我國學校成

為正式組織,並在多方面具有科層體制的特徵。

科層組織的理論基礎,實導源於社會學家韋柏(Weber)所提的「科層體制理論」(The Theory of

Bureaucracy),此理論提供了有關組織結構的研究基礎。韋柏所關心的是社會統治的問題,亦即

一群少數人是透過何種方式來統治一大群人。韋柏把權威區分三種:

1.精神感召的權威(charismatic authority):這種社會統治力量是來自於領導者個人魅力與特有
的吸引力,以引導大批的追隨者。此類以宗教家如佛陀,耶穌最為明顯。此權威最大缺點乃在「人在政
存,人去政亡」。往往一位有強烈魅力的領袖逝去,組織多半面面臨瓦解危險。

2.傳統的權威(traditional authority):這種統治力量是來自於代代相傳的世襲地位,如帝國君
王或部落首領等等。此權威最大的弊病即在不知隨時代的進步而開放,常墨守成規,不知改進。

3.法理的權威(legal authority):這種統治方式是來自法律規章,並受到社會中適法機構的支持。
其好處是不受傳統的束縛,只要有完備的法令,人去後制度仍舊存在。所以科層結構中之權威,主要係
指法理的權威。(秦夢群,民77)

上述權威型態的不同,組織型態也隨之不同,凡以法理權威作為主要統治力量的組織,皆稱為「科層體制」

。韋柏認為科層體制具有七項特徵:職位階層、法規條例、專職分工、不講人情、書面檔案、支薪用人、

資源控制。韋柏認為,科層體制的每一種特徵,均能提升組織的合理性(rationality)和效率

(efficiency)。合理性是指組織的目標導向性,效率則是指組織的成本效能。純粹型式的科層體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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