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教育優先區(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, EPA)一詞係指被政府列為物質或
經濟極為貧乏或不利,須優先予於改善以利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的地區。
目前,我國政府為了落實均衡城鄉教育發展,縮短地區性教育差距,正積極
執行「教育優先區」工作,將地層下陷地區,地震震源地區,山地離島地區特別
建造學校,為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人數增建校舍、學校,財源欠佳縣市等列入教
育優先補助地區;未來政府亦計畫將文化不利地區,弱勢族群地區,資源相對貧
乏地區,列入教育優先區重點工作。
總之,教育優先區計畫或方案,對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地區之兒童,是有其實
質之幫助;尤其在增進教育機會均等方面,更是一種相當具體之措施。
西哲亞里士多德曾言:「給不同條件的人相同的待遇,就像給相同條件的人不同
之待遇一樣的不公平」,意指相同的待遇並不代表機會均等。為達到教育機會均
等的理想,所採取的策略因教育發展水準而有階段性之做法:先致力於「有教無
類」的實現,使每一個學齡兒童皆有接受基本教育的機會,無論家庭環境如何,
社會出身差異或是身心有所殘障,皆有機會入學。其次階段,則在落實「因材施
教」的理想,強調每個學生都能獲得適合其能力、性向與學習特性的教育,打破
制式過於標準化的教學模式。第三階段,則強調以「積極差別待遇」(positive
discrimination)來補償教育條件居於不利地位之區域或族群,提供其較多的
教育資源,以改善弱勢地區之教育環境條件,提昇弱勢族群之文化教育水準。
教育優先區的劃定係著眼於文化發展不利地區,政府有責任提供較優厚的教育資
源協助該地區的學校發展,而且優先區學校各項軟硬體設施皆可列入教育優先區
加強教育措施的補助範圍。因此教育優先區之理念可歸納為:政府對教育資源較
貧乏之地區或學校,提供較優厚的資源條件,優先給予專案補助,以整體提昇該
區之文化教育水準,促進教育機會均等,達成教育正義公平之理想。
教育優先區的規劃是一國教育進步的指標,其主要精神在於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
正義原則的把握,以積極性差別待遇來補償社區環境與學校文化不利的影響,透
過政府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,提供其較多的教育資源,以改善弱勢地區或族群的
教育環境條件,提昇地區的教育品質。
教育機會之均等,已被認為是一種基本權利。教育機會的普及化,也被先進國家
視為消除社會不平等的主要方法之一,然而此種提供每個人同量之教育,是齊頭
式的假平等;若是主張教育機會要絕對平等,恐怕又將淪為表面與實質不一的假
平等,不是真正的教育機會均等。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,並不是待遇或結果的相
等,而是除在消極方面不能因種族等因素而限制受教育之機會外,更應積極的為
處於文化不利地區的學童提供補償教育,此即積極差別待遇的相對平等觀念。
經濟極為貧乏或不利,須優先予於改善以利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的地區。
目前,我國政府為了落實均衡城鄉教育發展,縮短地區性教育差距,正積極
執行「教育優先區」工作,將地層下陷地區,地震震源地區,山地離島地區特別
建造學校,為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人數增建校舍、學校,財源欠佳縣市等列入教
育優先補助地區;未來政府亦計畫將文化不利地區,弱勢族群地區,資源相對貧
乏地區,列入教育優先區重點工作。
總之,教育優先區計畫或方案,對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地區之兒童,是有其實
質之幫助;尤其在增進教育機會均等方面,更是一種相當具體之措施。
西哲亞里士多德曾言:「給不同條件的人相同的待遇,就像給相同條件的人不同
之待遇一樣的不公平」,意指相同的待遇並不代表機會均等。為達到教育機會均
等的理想,所採取的策略因教育發展水準而有階段性之做法:先致力於「有教無
類」的實現,使每一個學齡兒童皆有接受基本教育的機會,無論家庭環境如何,
社會出身差異或是身心有所殘障,皆有機會入學。其次階段,則在落實「因材施
教」的理想,強調每個學生都能獲得適合其能力、性向與學習特性的教育,打破
制式過於標準化的教學模式。第三階段,則強調以「積極差別待遇」(positive
discrimination)來補償教育條件居於不利地位之區域或族群,提供其較多的
教育資源,以改善弱勢地區之教育環境條件,提昇弱勢族群之文化教育水準。
教育優先區的劃定係著眼於文化發展不利地區,政府有責任提供較優厚的教育資
源協助該地區的學校發展,而且優先區學校各項軟硬體設施皆可列入教育優先區
加強教育措施的補助範圍。因此教育優先區之理念可歸納為:政府對教育資源較
貧乏之地區或學校,提供較優厚的資源條件,優先給予專案補助,以整體提昇該
區之文化教育水準,促進教育機會均等,達成教育正義公平之理想。
教育優先區的規劃是一國教育進步的指標,其主要精神在於教育機會均等與教育
正義原則的把握,以積極性差別待遇來補償社區環境與學校文化不利的影響,透
過政府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,提供其較多的教育資源,以改善弱勢地區或族群的
教育環境條件,提昇地區的教育品質。
教育機會之均等,已被認為是一種基本權利。教育機會的普及化,也被先進國家
視為消除社會不平等的主要方法之一,然而此種提供每個人同量之教育,是齊頭
式的假平等;若是主張教育機會要絕對平等,恐怕又將淪為表面與實質不一的假
平等,不是真正的教育機會均等。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,並不是待遇或結果的相
等,而是除在消極方面不能因種族等因素而限制受教育之機會外,更應積極的為
處於文化不利地區的學童提供補償教育,此即積極差別待遇的相對平等觀念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